撇开诉诸战争权问题

这一声明反映了国际律师们对美国行动的“法律争论”,与各国似乎达成的共识相反,这种争论是由美国的行动引发的,他们担心该行动的合法性:美国是否被允许策划和执行格杀勿论的行动,或者其军队是否有义务试图抓捕本·拉登并让他有机会投降,然后再诉诸致命武力?事件发生后,立即就这一问题展开了一场重要讨论,争论适用的法律以及该行动是否遵守了所要求的标准。在EJIL:Talk!、这里和这里等网站上,人们表达了不同的、有时甚至完全相反的观点。

人权法和武装冲突法

 

在此背景下需要考虑的两个规范框架。人权法并 Viber 手机数据 不禁止国家代理人对个人使用致命武力,但这绝不能作为未经审判的惩罚;它只能作为最后的预防措施。根据这一模式,美国士兵最初必须试图抓住本拉登并让他投降。只有在突袭期间本拉登对攻击小组或其他个人的生命或身体完整性造成迫在眉睫的危险时,他们才被允许出于自卫而向他开枪。由于本拉登被认为是高度危险的,如果他拒捕或试图逃跑,使用致命武力也是合法的。尽管如此,即使在那时,武力也应该是适度的:如果伤害本拉登而不是杀死他足以消除他所构成的危险,那么武力应该达到这个程度,不能再多了。

相反,如果《武装冲突法》适用

 

·拉登就成为可以攻击的目标,因为他是一名敌方战斗人员,因此即使 动购物持续增长,消费者对便利 他不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攻击队也有权杀死他。有组织的武装团体的活跃成员随时可能成为攻击目标,因为他们失去了免于直接攻击的豁免权,而这种豁 WhatsApp 号码  免权只保留给无辜平民,即那些不直接参与战斗的人。此外,根据《武装冲突法》,虽然严格禁止攻击因放下武器而失去战斗力的敌人,但没有义务在使用致命武力之前给敌人投降的机会。投降的意图必须明确无误。美国的做法正确地强调,投降的提议在传达时不得拒绝,但在某些战斗情况下,士兵可能不理解对手的行为是在“战斗激烈混乱时试图投降,或者可能难以(甚至不可能)阻止猛烈的进攻以接受士兵最后一刻的投降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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